星星標示 一、 企業參與輔導創新資料服務構想商業化,視同同意活動須知及各項規定,活動中若有爭議,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保有活動須知最終解釋權。
星星標示 二、 輔導產品及提供之佐證文件內容須遵守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肖像權、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涉及第三人權利亦應取得權利人之合法授權,不得有抄襲、剽竊、仿冒或其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如有爭議由輔導企業及個人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若主辦單位因此受有損害,亦應負擔相關賠償責任。如經確認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並有暫緩公布獎項、取消輔導、得獎資格並追回相關獎金(項)之權利。
星星標示 三、 輔導產品之智慧財產權權益,歸屬輔導企業或成員個人所有。惟基於本計畫結案之目的,輔導企業及其成員(若為未成年人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須同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以不限區域及非營利之方式使用其輔導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拍攝或請輔導企業提供相關照片及動態影像以紀錄相關活動,並使用、編輯、印刷、展示、宣傳、報導、出版或公開其輔導成果、個人肖像、姓名及聲音等。
星星標示 四、 輔導企業同意主辦及執行單位得將本輔導成果之名稱、簡介、輔導組別及所使用的資料集等相關背景資料,彙整為開放資料格式登載於公開網站供公眾下載使用。
星星標示 五、 如輔導產品或服務曾經申請通過經濟部工業局主辦之資料經濟生態系推動計畫下之補助計畫或補助經費;或是曾參加歷屆Open Data創新應用競賽(Open Data創新商業實務戰),並接受過其商業化輔導之產品,不得輔導。
星星標示 六、 基於輔導者管理、報名管理、活動期間身分確認、活動聯繫、寄送獎品、商業化輔導活動相關訊息聯繫及相關行政作業之目的,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蒐集、處理及利用輔導企業成員之個人資料。
星星標示 七、 輔導企業之所有輔導者必須提供詳實之個人資料,不得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不實或不正確之情事,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取消其輔導及得獎資格。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執行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相關權益,輔導企業全體隊員應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星星標示 八、 代表報名者應取得輔導企業成員之同意提供其個人資料予主辦及執行單位。
星星標示 九、 輔導者因商業化輔導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得向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時亦可請求刪除,惟依法必須保留者不在此限,若因此致影響輔導或得獎及受領獎項權益者應自負責任。
星星標示 十、 獲獎產品依非專屬、不可撤回、可再授權及其他相應之公眾授權方式提供予主辦單位時,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基於非營利之目的使用其獲獎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進行宣傳、登載網頁、報導、出版等;如未涉及著作人格之誣衊,獲獎作者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星星標示 十一、 輔導企業內部分工或權益分配(如獎金領取及分配),若有任何爭執疑問,應由輔導企業應自行處理,主辦及執行單位不涉入爭議。
星星標示 十二、 得獎輔導企業須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繳納稅金;且得獎輔導企業需依規定填寫並繳交相關單據(如領獎單),得獎獎品價值或獎金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得獎輔導企業必須依規定扣繳10%中獎所得稅額,始得領獎。若未配合者,則視為放棄獲獎資格。
星星標示 十三、 凡通過各階段之晉級輔導企業,須配合參與商業化輔導下一階段之相關研習營及工作坊,每輔導企業至少須指派一位代表參與。
星星標示 十四、 凡獲選之輔導企業,必須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進行相關評選、表揚、補助及媒體採訪報導等工作,並配合進行後續效益追蹤2年。
星星標示 十五、 凡報名輔導之企業應遵守本須知內各項規定,如有違反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有權利取消輔導或得獎資格,追回已得之獎金(項)並公告之。若因違反本須知致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受有損害,輔導企業應負相關之損害賠償責任。
星星標示 十六、 未經主辦、執行單位及輔導企業其他成員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次商業化輔導之權利與義務。
星星標示 十七、 本須知及各項規定之解釋與適用,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任何相關爭議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星星標示 十八、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或有更改之必要,除依法律相關規定外,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保留修改及補充之權利(包括活動之任何異動、更新或修改),並以本活動網站(https://odstartup.tca.org.tw/)公告為依據。